新界泵业(浙江)有限公司

新界泵业(浙江)有限公司、某某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民终10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界泵业(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大溪镇大洋城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许敏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浙江汉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高登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穆阳畲族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戈德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阳泉王坑工业区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200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上述四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元粦,福建三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界泵业(浙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界泵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高登泵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登公司)、福建戈德泵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戈德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9民初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未查明各被上诉人涉及的具体侵权行为,亦未对相关行为是否侵害新界泵业公司第1502544号“SHIMGE”、第18763306号“SHIMGI”及第16954330“SHIMGEforbetterlife”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全面分析。另外,经新界泵业公司申请,一审法院于2021年2月20日签发调查令,批准新界泵业公司向马尾海关调取高登公司及戈德公司2015-2020年的海关货物出口报关单,调查令有效期截至2021年3月25日。马尾海关调取的部分报关单体现高登公司在2018-2019年期间存在使用SHIMGEDUBAI、SHEMAGE、SHAMIIGE标识作为品牌进行出口报关的情况,该证据对本案侵权事实和侵权责任的认定有一定影响。一审法院在马尾海关未反馈相关材料的情况下,于2021年3月9日作出判决,遗漏查明相关事实,存在不当。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9民初43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新界泵业(浙江)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18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杨 扬
审 判 员  张丹萍
审 判 员  袁春怡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美婷
书 记 员  王琦春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