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界泵业(浙江)有限公司

新界泵业(浙江)有限公司、某某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9民初437号
原告:新界泵业(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大溪镇大洋城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MA2AMG6H0X。
法定代表人:许敏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浙江汉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安市人,住福建省福安市。
被告:福建高登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穆阳畲族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1M0003PX82。
法定代表人:郭俊烨,执行董事。
被告:福建戈德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阳泉王坑工业区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157702527X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郭俊烨,男,200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安市人,住福建省福安市。
上述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元粦,福建三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界泵业(浙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界泵业公司)与被告**、福建高登泵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登公司)、福建戈德泵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戈德公司)、郭俊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界泵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被告**、高登公司、戈德公司、郭俊烨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元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界泵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高登公司、戈德公司、郭俊烨立即停止侵害新界泵业公司第1502544号“SHIMGE”、第18763306号“SHIMGI”、第16954330“SHIMGEforbetterlif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销毁侵害新界泵业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及包装箱、铭牌等。2、**、高登公司、戈德公司、郭俊烨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及包装上使用与新界泵业公司产品相同的包装装潢。3、**、高登公司、戈德公司、郭俊烨共同赔偿新界泵业公司损失1000万元包含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4、**、高登公司、戈德公司、郭俊烨连续在中国市场监管报福建日报、浙江日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5、本案诉讼费由**、高登公司、戈德公司、郭俊烨承担。
事实及理由:一、新界泵业公司为我国泵业龙头企业,拥有第1502544号“SHIMGE”商标、第18763306号“SHIMGI”商标、第16954330“SHIMGEforbetterlife”商标。其中第1502544号“SHIMGE”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SHIMGE”系列产品商标在业内享有盛誉,极具显著性与知名度。1、创建于1984年原新界泵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界泵业集团),是一家专业生产经营各类泵及控制设备的公司。30余年来一直专注于各类泵及控制设备等产品的技术研究、生产制造、市场推广等。2001年1月7日,新界泵业集团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502544号“SHIMG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7类,包括泵、压缩机、阀、液压元件等等。后续展注册有效期限为2011年1月7日至2021年1月6日。新界泵业集团于2017年2月7日经核准注册第18763306号“SHIMGI”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7类,包括矿井排水泵、水族池通气泵、真空泵等等,注册有效期限为2017年2月7日至2027年2月6日。2016年7月21日新界泵业集团经核准注册第16954330号“SHIMGEforbetterlif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7类,包括矿井排水泵、水族池通气泵、真空泵等等。注册有效期限为2016年7月21日至2026年7月21日。2、新界泵业集团的“SHIMGE”系列产品在国内外本业市场具有稳定的占用率,在业内享有盛誉。2017年1月,新界泵业集团第1502544号“SHIMGE”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SHIMGE”系列商标具有极高的显著性与知名度。3、2020年6月9日,新界泵业集团与新界泵业公司签订《注册商标转让协议》,约定新界泵业集团注册申请的全部国内商标和国际商标以及商标设计图样的著作权转让给新界泵业公司。注册商标转让协议生效后,新界泵业公司对受让前的商标侵权行为享有诉权的,新界泵业公司可以对受让前的商标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起诉,索赔的民事侵权赔偿也归属新界泵业公司。2020年7月31日,新界泵业集团变更为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8月20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核准第1502544号“SHIMGE”商标、第18763306号“SHIMGI”商标、第16954330“SHIMGEforbetterlife”商标权,由新界泵业集团转让至新界泵业公司。二、高登公司、戈德公司未经新界泵业集团许可,擅自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涉案权利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伪造、擅自制造涉案权利注册商标标识,严重侵害涉案权利商标专用权。2018年间,新界泵业集团发现在其伊拉克的市场销售量大幅下滑,新界泵业集团的伊拉克客户也反映在伊拉克有假冒新界泵业集团的水泵产品,并且提供高登公司生产销售的SHIMGI.35A、SHIMGI.45A、SHIMGI.65A、SHIMGI.SHFM5、SHIMGI.SHFM6水泵照片。经新界泵业集团调查并向公司所在地警方报警,已经查明高登公司、戈德公司侵权事实如下:1、高登公司、戈德公司未经新界泵业集团授权擅自使用与涉案权利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识,实施商标恶意侵权。2018年11月份,高登公司、戈德公司外贸业务员钟仙锋接到某伊拉克客户水泵订单,该客户出具授权书授权高登公司生产有SHIMGI.35A、SHIMGI.45A、SHIGI.65A商标的水泵。钟仙锋根据洽谈结果拟制形式发票,约定订购件数为10400件,金额为224000美元;经高登公司、戈德公司实际控制人**同意后安排该笔订单生产并报关出口。在前述合同履行过程中,钟仙锋自行将授权书上的SHIGI.65A改为SHIMGI.65A安排生产,后经该伊拉克客户要求,形式发票上约定的CPM300,3.0HP使用SHIMGI.SHFM5标识,CPM400,4.0HP使用SHIMGI.SHFM6标识组织生产。2019年2月1日,高登公司将生产好的4862台水泵交由其他物流企业运输,以无牌水泵报关出口至伊拉克,金额97730美元,折合人民币约677786元。同年4月26日,浙江省温岭市公安局大溪派出所民警对戈德公司依法搜查,在车间内发现内外包装及铭牌上印有SHIMGI.35A、SHIMGI.45A、SHIMGI.65A、SHIMGI.SHFM5、SHIMGI.SHFM6标识的水泵共计5334台,货值114496美元,折合人民币约794064元。经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登公司、戈德公司被扣押的涉案水泵上的铭牌及内外包装上使用的上述5个标识与涉案第18763306号“SHIMGI”注册权利商标构成相同商标。经阿布格扎拉知识产权数据中心查询,在伊拉克当地已经公告并能够查询到的商标中,未发现与SHIMGI.35A、SHIMGI.45A、SHIMGI.65A、SHIMGI.SHFM5、SHIMGI.SHFM6相同的商标。同年4月26日,浙江省温岭市公安局大溪派出所民警在高登公司、戈德公司抓获钟仙锋,钟仙锋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2、高登公司、戈德公司伪造、擅自制造涉案权利注册商标标识,实施商标恶意侵权。2018年12月14日,高登公司向其水泵铭牌制作商采购SHIMGEDUBAI,相关型号铭牌共计4660张。经查,2017年、2018年间高登公司出关的泵显示品牌为SHEMAGE牌、SHAMIIGE牌,均系高登公司、戈德公司未经新界泵业集团授权,伪造、擅自制造、擅自使用与涉案权利商标“SHIMGE”商标近似的商标,侵害涉案权利商标专用权。三、高登公司、戈德公司擅自使用与新界泵业集团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故意造成和新界泵业集团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新界泵业集团知名商品。在同类商品上恶意申请注册与涉案权利商标相近似的商标,攀附新界泵业集团商誉,构成不正当竞争。1、高登公司、戈德公司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有新界泵业集团字号以及已注册的同类别商标相同或极其相似的商标,攀附新界泵业集团商誉,构成不正当竞争。高登公司自2017年开始在第7类上恶意申请注册与涉案权利商标“SHIMGE”商标近似的“SHAMIIGE”、“SHAMIGE”、“SHEMAGE”商标。因新界泵业集团在第22747208号“SHAMIIGE”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期及时提出异议申请,经商标局审理认定为与涉案权利商标“SHIMGE”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而不予核准注册。即便在刑事假冒注册商标罪案发后,高登公司、戈德公司仍继续恶意申请注册与涉案权利商标“SHIMGE”系列商标相同或近似及含有新界泵业集团字号的商标,恶意攀附新界泵业集团商誉。经查实,高登公司、戈德公司先后于2019年5月申请注册了“高登新界”、“海乐新界”、“SHIMGI.35AFORBOTTERLIFE”、“SHIMGI.45AFORBOTTERLIFE”、“SHIMGI.65AFORBOTTERLIFE”、“SHIMGL.SHFM5FORBOTTERLIFE”、“SHIMGI.SHFM6FORBOTTERLIFE”、“SHIMGEDUBAI”共计8个含有新界泵业集团字号或与已注册的同类别涉案权利商标相同或极其相似的商标。2、高登公司、戈德公司擅自使用与新界泵业集团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构成不正当竞争。(1)在案证据表明,新界泵业集团“SHIMGE”系列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享有盛誉。“SHIMGE”系列产品包装已申请外观专利,专利号为ZL20183056××××.1,外观专利名称为包装箱(1WZB系列产品内箱)。其中新界泵业公司“SHIMGE”产品装潢的主视图上方以白色为背景部分印有商标标识“SHIMGE”以及商标标识下方印有“forbetterlife”,中间以绿色的背景部分左边印有文字“Self-priming,highhead”、“Brassimpellerwhichisanti-corrosionandrust-proof”以及“MicroCleanWaterPump”,右边印有白色线条的产品简笔图,下方白色背景部分印有“WZB”和“1WAZB-35A”;产品的左视图上方以白色为背景部分印有商标标识“SHIMGE”,商标标识下方印有“forbetterlife”,中间以绿色的背景部分印有商品参数,下方白色背景部分印有“WZB”和“1WAZB-35A”;产品俯视图以白色为外边框以绿色为背景,前后两边皆印有商标标识“SHIMGE”以及商标标识下方印有“forbetterlife”。新界泵业集团“SHIMGE”系列产品名称、包装、装潢通过长期使用,已经与自身产品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极具显著性,符合知名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的法定要件。(2)高登公司、戈德公司在产品名称包装装潢上与新界泵业集团知名商品名称包装装潢高度近似。高登公司、戈德公司产品的主视图上方以白色为背景部分印有标识“SHIMGI.35A”以及标识下方印有“forbotterlife”,中间以绿色的背景部分左边印有文字“Self-priming,highhead”、“Brassimpellerwhichisanti-corrosionandrust-proof”以及“MicroCleanWaterPump”,右边印有白色线条的产品简笔图,下方白色背景部分印有“1WAZB35A”;其产品的左视图上方以白色为背景部分印有标识“SHIMGI.35A/45A/65A/SHFM5/SHFM6”,标识下方印有“forbotterlife”,中间以绿色的背景部分印有商品参数,下方白色背景部分印有“1WAZB35A”;其产品俯视图以白色为外边框以绿色为背景,前后两边皆印有标识“SHIMGI.35A/45A/65A/SHFM5/SHFM6”以及标识下方印有“forbotterlife”。通过比对高登公司、戈德公司产品包装与新界泵业集团产品包装在色彩、结构设计极为相似,并为了与新界泵业集团包装贴近,将新界泵业集团广告标语“forbetterlife”(中文含义为了更好的生活)更改为无含义的“forbotterlife”。高登公司、戈德公司擅自使用与新界泵业集团产品高度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意图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获取不正当的商业利益,该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四、高登公司、戈德公司涉案商标侵权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混淆了新界泵业集团凭借多年优质经营形成国内外市场格局,严重损害新界泵业集团商誉,给新界泵业集团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害。在案证据表明,高登公司、戈德公司前述恶意侵权行为给新界泵业集团造成了巨大的市场损害。仅在在伊拉克市场,新界泵业集团2017年销售收入为7303.73万元,2018年销售收入下滑为5737.74万元,2018年销售收入减少1565.99万元;新界泵业集团2018年的销售平均毛利率为21.88%,2018年直接损失金额就达到342.58万元。高登公司、戈德公司恶意侵权行为给新界泵业集团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应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五、本案高登公司、戈德公司、**、郭俊烨共同实施侵权,应就涉案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1、在案证据显示,高登公司、戈德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两家公司办公场所业务管理人员等混同,经营行为混同,在本案侵权过程中共同参与,高登公司、戈德公司无疑应当对涉案侵权行为共同承担民事侵权责任。2、从经营职权看**是戈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之一,**对戈德公司占股90%,也是高登公司、戈德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郭俊烨是高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之一,郭俊烨对高登公司占股高达98%,也是**的儿子,对本案恶意侵权行为起到决策作用,并直接实施侵权行为。3、作为泵业同行,新界泵业集团在业内享有盛誉,高登公司、戈德公司的业务员钟仙锋就曾通过广交会了解到新界泵业集团;**、郭俊烨作为泵业公司的股东及执行董事对新界泵业集团“SHIMGE”系列商标与产品当属明知。**、郭俊烨尤其在恶意申请注册的8个含有新界泵业集团字号或与新界泵业集团已注册的同类别商标相同或极其相似的商标的行为除负有直接决策的责任外,还亲历亲为。综合上述分析,足以认定**、郭俊烨在明知新界泵业集团“SHIMGE”系列商标与产品商誉的情况下,通过控制上述高登公司、戈德公司直接实施涉案侵权行为,其个人对全案侵权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故与高登公司、戈德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应对上述公司所实施的涉案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责任。六、高登公司、戈德公司、**、郭俊烨涉案商标侵权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明显恶意,情节严重,应按商标法规定适用5倍的惩罚性赔偿。本案高登公司、戈德公司、**、郭俊烨明知新界泵业集团为业内知名领军企业,涉案权利商标、字号及知名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均在市场享有盛誉,极具影响力与知名度,仍采用从商标到字号到商品包装装潢等多方面侵权形式实施恶意侵权,行为覆盖国内外市场;尤其在刑事立案后高登公司、戈德公司、**、郭俊烨仍不收手,继续实施恶意侵权,应按我国商标法规定适用惩罚性赔偿。据上,新界泵业公司为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新界泵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高登公司、戈德公司、郭俊烨答辩称,一、新界泵业公司作为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1、在发生商标侵权行为时,原告应当是合法的商标权利人,这是原告起诉他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前提条件。假设本案存在商标侵权,其发生时间是2019年上半年,依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新界泵业公司是于2020年8月20日才取得案涉三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在此之前,新界泵业公司并不享有上述三件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对商标转让前发生的侵权行为无权主张权利。另外新界泵业公司作为注册商标的受让人,在商标局核准转让公告之前根本就不享有商标专用权,又怎么可能对受让前的商标侵权行为享有诉权?可见,新界泵业公司根本无权主张商标侵权。2、假设本案存在不正当竞争,那也应该是高登公司与案外人新界泵业集团之间的不正当竞争法律关系,与新界泵业公司无关。新界泵业公司根本无权主张不正当竞争。综上,新界泵业公司主体不适格,请求依法裁定驳回新界泵业公司的起诉。二、**、高登公司、戈德公司、郭俊烨不构成商标侵权。本案系涉外定牌加工,2018年年底,高登公司的外贸业务员钟仙锋接到国外陌生客户的水泵订单并安排高登公司生产的,其产品规格、型号、包装、商标标识等都是国外客户授权并指定要求的,全部出口交付给国外客户,没有进入我国商品流通领域。涉案水泵及其包装箱上标注的涉案商标并未在我国市场上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不属于我国《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在我国境内仅属物理贴附行为,不具有使我国相关公众将贴附该标识的商品与新界泵业公司生产的商品产生混淆误认的可能性,不构成商标侵权。三、本案不存在不正当竞争。1、案外人新界泵业集团水泵包装箱上的主要识别部分就是商标标识,其余的都是行业通用设计。其产品名称“微型清水泵”,显然也是通用名称。产品的包装、装潢都没有创造性,也不具有一定影响。如上所述,涉案水泵是国外客户定牌加工的,产品的规格、型号、包装、商标标识等都是国外客户授权并指定要求的,高登公司是被动接受国外订单生产的,并不是故意实施混淆行为,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去获取市场份额。2、高登公司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除了法律特别限制的之外,任何企业或者个人都可以依法申请商标注册,是否核准注册,则是由商标局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不正当竞争针对的是实施混淆行为,单纯的申请商标注册,没有实施混淆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3、退一步说,即使案外人新界泵业集团在水泵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即使其生产的水泵产品具有一定影响,假设高登公司的行为对其构成不正当竞争,那也与新界泵业公司无关。新界泵业公司根本无权主张不正当竞争。四、本案不存在共同实施侵权。1、涉案水泵是高登公司接受国外客户的订单生产的,与其他公司无关。2、戈德公司已经停业四、五年了,只是一家空壳公司。3、**虽然是老板,但高登公司接受国外客户的订单生产涉案水泵完全是企业行为,与个人无关。4、郭俊烨还是在校学生,其只是一个挂名的法定代表人,根本没有实际参与过高登公司的经营管理。五、高登公司等根本不存在恶意侵权。1、高登公司有且仅有接了这么一个国外订单,之前从来没有生产过,之后也没有再生产涉案水泵。就连这个国外订单,高登公司也是被动接受的。退一步说,即使构成商标侵权,那也只是高登公司的业务人员业务不精、审查不严、疏忽大意造成的,根本不存在恶意侵权。**的文化程度也不高,不可能精通商标法律知识,恶意实施侵权。2、高登公司于2017年11月28日申请“SHAMIIGE”商标并不是故意摹仿案外人新界泵业集团的商标。高登公司完全没有能力对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做出准确的判断,于是以高登公司和法定代表人郭俊烨的名义分别向商标局提交了后续多件商标的注册申请(现已主动撤回全部注册申请),但并没有实际使用过这些商标。事实上,并非恶意申请商标注册,也根本不是新界泵业公司所述的“在刑事立案后仍不收手,继续实施恶意侵权”。六、新界泵业公司主张赔偿损失1000万元以及要求高登公司等在报纸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完全没有依据。1、案外人新界泵业集团在国内并未实际使用过“SHIMGI”商标,该商标只是一件防御商标,没有实际使用过。2、高登公司有且仅有接了这么一个订单,实际出口交付给伊拉克客户的只有4862台水泵(报关金额为97730美元,折合人民币约67万元),剩下的5334台水泵都被浙江省温岭市公安局扣押、拉走,没有出口。新界泵业公司声称案外人新界泵业集团在伊拉克市场销售量大幅下滑,经济损失巨大,显然与高登公司没有必然联系。而且,新界泵业公司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相关结果是因为高登公司侵权而造成的。3、高登公司这个订单的利润率非常低,只有1.5%左右,实际出口约67万元,获利只有1万元左右。剩下的5334台水泵都被温岭市公安局扣押、拉走,高登公司损失惨重。4、高登公司没有在国内销售过涉案水泵,也没有对新界泵业公司和案外人新界泵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造成任何不良影响。综上所述,新界泵业公司主体不适格,其诉讼请求也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裁定驳回新界泵业公司的起诉或者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2001年1月7日新界泵业集团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502544号“SHIMGE”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第七类,包括泵、压缩机的等等。续展注册有效期限为2011年1月7日至2021年1月6日,该第1502544号商标在后期办理了商标续展,目前的有效期是到2031年1月6号。2017年2月7日新界泵业集团经核准注册第18763306号“SHIMGI”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也是第七类,包括矿井、排水泵、水族池、通气泵等等,注册有效期限从2017年2月7日至2027年2月6日。2016年7月21日,新界泵业集团经核准注册第16954330“SHIMGEforbetterlife”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也是第七类,包括矿井、排水泵等等,注册有效期限从2016年7月20日至2026年7月21日。
2、2017年1月,新界泵业集团第1502544号“SHIMGE”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3、2020年6月9日,新界泵业集团与新界泵业公司签订《注册商标转让协议》,约定新界泵业集团注册申请的全部国内商标和国际商标以及商标设计图样的著作权转让给新界泵业公司。注册商标转让协议生效后,新界泵业公司对受让前的商标侵权行为享有诉权的,新界泵业公司可以对受让前的商标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起诉,索赔的民事侵权赔偿也归属新界泵业公司。2020年7月31日,新界泵业集团变更为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8月20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核准第1502544号、第18763306号、第16954330商标权,由新界泵业集团转让至新界泵业公司。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
一、新界泵业公司是否是本案适格原告的问题?
本院认为,新界泵业集团系第1502544号“SHIMGE”商标、第18763306号“SHIMGI”商标、第16954330“SHIMGEforbetterlife”商标的申请授权人,其依法享有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新界泵业公司作为上述注册商标的受让人,在经核准受让权利后依法对相关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况且新界泵业集团与新界泵业公司签订的《注册商标转让协议》亦将涉案注册商标受让核准之前向侵权人主张索赔的权利赋予新界泵业公司,故新界泵业公司依法享有本案原告主体资格。高登公司等认为新界泵业公司不享有本案原告主体资格的主张,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二、高登公司等是否存在侵害商标权的行为或者存在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本院认为,新界泵业公司已经提供相应的《参展合同》、广告制作合同、商标代理委托合同等证明其已经对涉案“SHIMGE”注册商标进行了使用,新界泵业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的情形,故应认定新界泵业公司已经对涉案商标进行了使用。在判断涉案侵权标识与讼争商标是否构成近似时,一般情况下,应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采用整体观察与主要部分比对相结合的方式,将二者进行比对。高登公司、戈德公司生产的水泵使用的标识与讼争商标不尽一致,但其主要构成部分“SHIMGI”与讼争商标“SHIMGE”相近,使用字体也与讼争商标基本相同,“SHIMGI”本身也无特定含义,以相关消费者和经营者的一般注意力为准,在隔离比对状态下容易产生混淆,因此应认定“SHIMGI”与讼争商标近似。本案高登公司、戈德公司生产涉案产品的目的系用于对外出口,且没有证据可以证实高登公司、戈德公司在国内有进行涉案产品销售行为,故应认定高登公司、戈德公司的生产行为属于定牌加工行为。一般而言,如果国内加工企业不以销售为目的,接受境外委托人的委托,贴牌加工生产的产品全部出口不在国内销售的,以认定国内加工企业定牌加工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为宜。但是,仍要以国内加工企业对境外委托贴牌的商标本身是否已尽到合理的审查或注意义务为前提认定其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首先,新界泵业公司的涉案“SHIMGE”商标经过其长期使用,已经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经查,涉案第1502544号“SHIMGE”商标已于2017年1月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受到我国商标法的特殊保护。高登公司、戈德公司作为水泵行业的专业生产商,对于我国水泵制造生产行业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特别是驰名商标“SHIMGE”,应当是明知的,其作为同业经营者应当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和合理的避让义务。其次,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境外委托人在境外是否享有“SHIMGI”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高登公司、戈德公司对于境外委托人取得合法授权许可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因此高登公司、戈德公司接受国外的订单生产加工的产品全部出口至伊拉克,可以认定其行为属于涉外定牌加工行为,但高登公司、戈德公司系明知新界泵业公司涉案“SHIMGE”商标为驰名商标,仍然接受境外委托,在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与新界泵业公司“SHIMGE”商标相近的商标,未尽到合理注意与避让义务,实质性损害了新界泵业公司的利益,侵犯了新界泵业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高登公司、戈德公司生产的产品外观与新界泵业公司的产品是否近似并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纵观高登公司、戈德公司生产的产品,其外观包装上主要是使用了与新界泵业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的标识,该行为亦构成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不宜再认定其构成不正当竞争。至于高登公司向商标局申报的“SHAMIIGE”、“SHAMIGE”、“SHEMAGE”等商标,虽然确与涉案“SHIMGE”商标近似,但是在相关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期内,新界泵业集团或新界泵业公司已经提出异议,阻却了上述商标的核准,新界泵业公司以高登公司的商标申报行为主张不正当竞争,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另外,新界泵业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郭俊烨作为自然人,与高登公司、戈德公司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故其要求该两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主张,缺乏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三、如果上述侵权行为存在,高登公司等应该承担什么责任的问题?
本院认为,高登公司、戈德公司的行为构成侵害新界泵业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其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由于新界泵业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损失或高登公司、戈德公司因侵权所得利益,综合考虑讼争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侵权情节、及新界泵业公司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新界泵业公司要求高登公司、戈德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的诉求过高,不能全额采纳。本院酌定高登公司、戈德公司赔偿新界泵业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为300000元。新界泵业公司要求高登公司、戈德公司在报纸上刊登道歉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因商标侵权主要涉及财产权,新界泵业公司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高登公司、戈德公司的上述侵权行为造成其商誉损失等事实,故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新界泵业公司作为第1502544号“SHIMGE”商标、第18763306号“SHIMGI”商标、第16954330“SHIMGEforbetterlife”商标的权利人,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高登公司、戈德公司存在侵犯新界泵业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福建高登泵业有限公司、福建戈德泵业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新界泵业(浙江)有限公司第1502544号“SHIMGE”、第18763306号“SHIMGI”、第16954330“SHIMGEforbetterlif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福建高登泵业有限公司、福建戈德泵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新界泵业(浙江)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300000元;
三、驳回新界泵业(浙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800元,由新界泵业(浙江)有限公司负担79000元,由福建高登泵业有限公司、福建戈德泵业有限公司负担2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勇
审 判 员  吴惠玲
人民陪审员  胡丽莺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巧彬
附注: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必须履行义务,如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八)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第二款:人民法院在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商标的声誉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