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6民初8097号
原告:杭州**展览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481号六层618室。
法定代表人:魏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堂战、字添国,浙江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被告:**,197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原告杭州**展览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需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于2018年11月5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8年11月6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杭州**展览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照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杭州**展览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计320元。
审 判 长 潘若愚
人民陪审员 朱湘江
人民陪审员 王 皓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好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