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云瀚展览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某某展览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6民初8097号

原告:杭州**展览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481号六层618室。

法定代表人:魏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堂战、字添国,浙江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被告:**,197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原告杭州**展览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需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于2018年11月5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8年11月6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杭州**展览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照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杭州**展览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计320元。

审 判 长  潘若愚

人民陪审员  朱湘江

人民陪审员  王 皓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好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