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5执7925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东方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洲大道**圣得西时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461680180X7。
法定代表人,罗文亮。
被执行人中民筑友房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钟石路**中民筑友有限公司**办公楼**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MA4L6NN80W。
法定代表人,李金。
申请执行人湖南东方时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民筑友房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05民初88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中民筑友房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民筑友房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295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中民筑友房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收入人民币5295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余志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 助理 邱 巍
代理书记员 曾 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