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东方时装有限公司

湖南东方时装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82民初6344号之一
原告:湖南东方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洲大道西016号圣得西时尚园。
法定代表人:罗文亮,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女,196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原告湖南东方时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南东方时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东方时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东方时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湖南东方时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斌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马雷光
书 记 员  陈 璐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