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东方时装有限公司

长沙沩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湖南东方时装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24民初9123号
原告长沙沩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市玉潭镇锦江路大玺门4栋C单元209号。
法定代表人:文武,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汉兵,湖南德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东方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金洲新区金洲大道西016号。
法定代表人:罗文亮
原告长沙沩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东方时装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后,原告长沙沩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开庭前以被告已交清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沩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沙沩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8.0元,减半收取854.0元,由原告长沙沩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士忠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聂 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