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82民初3682号
原告:湖南东方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洲大道西016号圣得西时尚园。
法定代表人:罗文亮,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宁乡北方智扬汽修培训学校,住所地宁乡市历经铺街道大湾岭村。
负责人:张子艺,系学校校长。
原告湖南东方时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宁乡北方智扬汽修培训学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李红波
人民陪审员 袁晓辉
人民陪审员 刘朝晖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 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