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408执134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东方时装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南崇盛晶珠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湖南东方时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崇盛晶珠集团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408民特1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南东方时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2020)湘0408民特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凌 云
审判员 赵志平
审判员 彭卫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朱议军
书记员唐小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