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苏0114民初5599号
原告:金某,住南京市。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
法定代表人:宗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某,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金某与被告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于同年7月16日、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某及被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武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3年和2024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3069.8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3年10月至2025年4月期间被克扣的工资46310.45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5年5月至6月被克扣的工资12358.6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2年6月至2025年6月的高温补贴36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2年6月26日进入被告单位从事通讯设计岗位,与被告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月工资为9619.82元。自2023年至今,被告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足额发放工资,并欠付原告未休年休假工资和高温费。
被告某甲公司辩称,1.原告的2023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8519.48元已于2025年3月27日实际发放;确认原告2024年未休年休假天数为10天,该部分尚未发放。2.2023年10月至2025年6月,被告公司未克扣原告的工资;原告按照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计算工资差额缺乏法律依据。3.原告并非全室外工作,大部分时间要在室内工作,根据当时的天气条件,不符合发放高温费的条件。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金某于2022年6月27日入职被告某甲公司。金某(乙方)与某甲公司(甲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2022年6月27日起至2025年6月30日止;乙方的岗位实行标准工时制,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且至少休息一天;每月20日为甲方工资发放日,乙方的工资标准依甲方的绩效薪酬制度确定乙方的工资水平和工资结构,月工资总额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等。
某甲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经民主程序表决通过的《员工手册2023年版》第十二章“我们的奖惩规定”载明:第12.5.2.4“绩效处罚即为绩效扣款,根据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对员工进行一次性绩效扣款,可关联其它制度涉及奖惩内容(绩效扣款金额较大的,须分月扣除)”。第12.5.2.5“惩戒的方式原则上为行政处分,可根据公司损失程度或员工违纪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单处行政处分、绩效处罚或同时处以行政处分、绩效处罚。……记小过有效期1年,500-5000元绩效处罚/岗位降级;在行政处分有效期内,不得申请晋升和调薪,自然年度内累计三次记小过可视为记大过一次。记大过有效期1年,可处3000元以上绩效处罚/岗位降级;在行政处分有效期内,不得申请晋升和调薪,自然年度内累计两次及以上记大过按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关系处理。……”第12.5.4.2“被发现严重违反公司相关规定,但仍故意隐瞒,拒不承认者”属于记大过情况明细之一。12.5.6.1“员工认为奖惩不当或有异议,在奖惩决议下发前应先沟通;决议下发后可在10日内向人力资源部提起书面申诉,人力资源部接到员工申诉后7日内组织部门代表组成的事件调查组,调查组在弄清事实,充分听取各方的陈述和意见的基础上,上报公司总裁批准执行。”12.5.6.2“员工在超过申诉时间而未申诉的,等同于员工认可奖惩结果,同时人力资源部不再受理任何形式的申诉。”
某甲公司发布于2024年4月22日的《公司投标管理办法》(版本号:V8.2)规定:第七条投标红线管理“……7.严禁在投标文件中进行虚假承诺;……”。第八条投标奖惩“……(四)触犯投标红线事件,不涉及公司经济损失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绩效扣除1000元及以上,情节或性质严重者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经济损失的,由违规人员承担。”
2024年6月27日,金某由某甲公司无线项目部调岗至新能源BU解决方案组,担任SR方案经理,岗位职责包括技术方案编制、投标支撑等。6月至10月,金某多次参加了部门培训会议;期间也参与编制多份标书技术方案和其他技术方案。8月,金某被***邀请加入“南网新能源2024年第二批广东阳江地区、贵州盘州某发电(含户用光伏)EPC工程总承包框架招标项目(二次招标)”(以下简称南网光伏项目)项目群,***为方案编制负责人。11月21日,某甲公司在公司内网发布的《关于项目投标过程中虚假承诺的处罚决定》载明“在新能源BU某重大项目投标过程中,相关责任人对技术方案中关于重大技术指标项做出虚假承诺,给公司造成相关风险。现根据《员工手册2023年版》12.3.5.2惩戒部分规定、《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JH-ZLB-202404-07-V8.2》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予以相关责任人如下处罚:金某予以降薪9小档,行政记大过处分;***予以一次性绩效扣减4000元,行政记小过处分,免除解决方案组负责人(见习)职务。”11月26日,金某通过电子邮件向刘某等发送了《关于对公司处罚通知书的异议回复》。主要内容有:8月13日,其通过企业微信接到张某乙给其的南网光伏项目标书,于8月22日完成草稿并提交给***审核、修改,后提交给标书应标人王某;甲方某乙公司对本次标书中光伏板系统效率写成83.83%存在风险并建议胡某修改为80%;胡某将问题反馈给***,***认为在周末不想修改,并表示系统效率83.83%没有问题,后标书未作修改提交给了甲方等。
2025年3月11日,某甲公司武某向金某发送了《关于金某工作期间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脱岗的处罚告知》电子邮件,载明“通过调取完整视频监控记录进行事实核查,您2025年2月份存在两次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脱岗的行为。1.2025年2月5日14:17背包离开公司,16:54返回;2.2025年2月13日13:14背包离开公司,16:10返回(视频资料已下载保存)。以上两次离岗行为经与上级确认,均未安排外出工作,且未口头告知,系统未提交请假流程。公司已于2025年2月20日与您进行线下面谈,要求您于2025年2月21日下班前就脱岗事实提交书面说明及合理解释,2025年3月4日前,您未提交任何材料,公司于2025年3月5日再次邮件通知您递交材料,截止今日,仍然未收到您的反馈。现公司再次郑重通知您,公司将依据《员工手册》规定,对您‘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脱岗’的行为予以处分,同时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的权利。”金某于同日回复邮件称要求某甲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进行举证。后某甲公司作出《金某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脱岗的处罚决定》载明“新能源BU员工金某在2025年2月5日、2月13日工作期间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脱岗,经线下沟通及书面催告,金某对脱岗事实故意隐瞒且拒不承认,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有效异议或证据。现根据《员工手册2023年版》12.5.2.5条款规定,予以相关责任人如下处罚:金某予以记大过处分一次。”
2025年5月28日,某甲公司向金某发出的《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载明“您于2022年6月27日入职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最近期劳动合同自2022年6月27日至2025年6月30日止。现因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依法与您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将于2025年6月30日正式终止,请即日起与公司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并自2025年7月1日起,您与公司劳动合同关系终止。”庭审中,双方一致确认就劳动合同终止后的法律后果,双方另案主张和抗辩,均不要求在本案中处理。2025年3月27日,某甲公司随2025年2月工资向金某支付2023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8628.56元。
某甲公司提交的金某工资表显示:(1)2022年10月至2023年9月,金某的月工资由基本工资2000元、岗位工资2190元、绩效工资1210元、出差补贴650元、笔记本补贴80元及绩效浮动组成,月平均应发工资为9942.4元。2023年10月至2024年5月,金某的工资结构不变;月应发工资的金额与其当月浮动绩效金额相关。(2)2024年6月至10月,金某的月工资由基本工资2000元、岗位工资5440元、绩效工资1860元、住房补贴300元、话费补贴100元、电脑补贴70元组成,合计9770元。(3)2024年11月、12月,金某的月工资由基本工资2000元、岗位工资1120元、绩效工资780元、住房补贴300元、话费补贴100元、笔记本补贴70元组成,合计4370元。(4)2025年1月至6月,金某的月工资由基本工资3000元、职位工资120元、绩效奖金780元、话费补贴100元、笔记本补贴70元组成,合计4070元。(5)2023年金某的月平均工资为9383.56元。
另查明,金某分别于2024年12月30日和2025年2月5日向南京市雨花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月5日作出宁雨劳人仲定字(2025)第420号《仲裁决定书》,终结审理金某与某甲公司工资争议一案。金某遂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劳动合同书》《员工手册2023年版》《公司投标管理办法》《关于项目投标过程中虚假承诺的处罚决定》《关于对公司处罚通知书的异议回复》《金某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脱岗的处罚决定》《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工资表、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仲裁决定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拘束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关于某甲公司是否应向金某补足工资差额的问题。某甲公司提交的金某2022年7月至2025年6月工资表虽未经金某签字确认,但该工资表载明的实发数额与金某银行账户收到的实发工资数额一致,且金某对其2022年10月至2023年9月的工资无异议,故该工资表可以作为评判某甲公司是否扣发金某工资的证据。(1)关于2023年10月至2024年5月期间的工资。2022年10月至2024年5月金某的工作岗位和工资结构均无变化,月工资仅是因为绩效浮动部分不同而导致工资上下浮动。金某认可2022年10月至2023年9月的绩效浮动工资,但不认可2023年10月至2024年5月期间的绩效浮动工资,无任何理由。金某主张应以其2022年10月至2023年9月的月平均工资9942.4元为基准,比较2023年10月至2024年5月期间的月工资,差额部分即为某甲公司扣发的工资。金某主张的该区间段工资差额,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关于2024年6月至10月期间的工资。2024年6月,金某被调岗至某甲公司新能源BU,其的工资结构相应发生变化,总额为9770元,且无需接受绩效浮动考核。该月工资与其主张的应作为参照的月平均工资9942.4元并无明显区别,且其在提起劳动仲裁之前并未提出异议。***主张的该区间段工资差额,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3)关于2024年11月至2025年6月工资。某甲公司于2024年11月21日对金某作出处罚决定,该决定载明“现根据《员工手册2023年版》12.3.5.2惩戒部分规定、《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JH-ZLB-202404-07-V8.2》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对金某予以降薪9小档,行政记大过处分”。经审查,某甲公司的《员工手册2023年版》中并无12.3.5.2这一条款;而根据《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即使处罚决定所述的虚假承诺行为成立,对应的处罚措施应为“予以绩效扣除1000元及以上”。某甲公司对金某作出的“予以降薪9小档,行政记大过处分”无相应的规章制度依据。某甲公司《员工手册2023年版》同时规定“员工认为奖惩不当或有异议,在奖惩决议下发前应先沟通;决议下发后可在10日内向人力资源部提起书面申诉……”。在案证据证明,金某在处罚决定下发后的10日内通过电子邮件提出了书面异议,但某甲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按员工手册的规定启动了相应的调查程序。故某甲公司2024年11月21日对金某所作的处罚决定,规章制度依据不充分、程序不完备。某甲公司依据该处罚决定直接在2024年11月将金某的月工资由9770元降至4370元,后又在无新的事实的情况下自2025年1月起降至4070元,该处罚结果亦违反了《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处罚限度,对金某工资的扣款行为无效。某甲公司于2025年3月11日后虽对金某作出“予以记大过一次”的处罚决定,但依据某甲公司提交的工资表,该次处罚并未涉及绩效处罚和岗位降级。本院认定,2024年11月、12月某甲公司应补发金某工资差额各5400元;2025年1月至6月应补发金某工资差额每月5700元。
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金某2023年的月平均工资为9383.56元,某甲公司已于2025年3月补发金某2023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8628.56元,已无需再行支付。某甲公司确认金某2024年未休年休假10天,经本院核算金某2024年月平均工资为9146.67元(含2024年11月、12月应补发金额10800元),某甲公司应向金某支付2024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8410.73元(9146.67元÷21.75×10×2)。
关于2022年至2025年的高温津贴。2022年7月、8月和2024年7月、8月某甲公司分别向金某支付高温补贴300元、220元、150元、150元,2023年未支付高温补贴,对此金某未举证证明其就某年度的高温津贴向某甲公司主张过权利。金某并未举证证明其的工作岗位是长期固定在室外工作,且某甲公司的室内工作场所有空调等降温设备;金某提交的照片和聊天记录亦不能证明具体的工作天数。对金某主张的高温津贴3600元,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某2024年11月至2025年6月工资差额45000元;
二、被告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某2024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8410.73元;
三、驳回原告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