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113民初2869号
原告:罗某,男,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
法定代表人:宗某。
原告罗某与被告江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5年3月12日,原告罗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72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罗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