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9993号
原告:***,男,1969年5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华,宜兴市红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程,宜兴市红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0年3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聪,江苏磊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丁蜀镇鑫河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徐跃。
原告***与被告**、宜兴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卫成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宜兴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宜兴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宜兴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王卫成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梦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