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宜兴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147号之二
原告:张建培,男,1957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湖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明君,江苏云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柳,江苏云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丁蜀镇蠡河路16号(江苏宜兴陶瓷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11595207J。
法定代表人:徐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玲君,江苏磊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菁,江苏磊安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宜兴市徐舍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宜兴市徐舍镇腾飞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282014047096K。
负责人:黄力,该单位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骞,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建培与被告宜兴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宜兴市徐舍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2022年4月25日,张建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张建培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建培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662元(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4370元,由原告张建培承担。
审判员  陆亚琴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