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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悠某公司、北京鼎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85民初2070号 原告:苏州悠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 法定代表人:I*。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鼎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范某某。 原告苏州悠某公司与被告北京鼎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3日立案。原告苏州悠某公司以被告北京鼎某公司已支付货款129920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苏州悠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悠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98元,减半收取计1599元,财产保全费1244元,共计2843元,由原告苏州悠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