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悠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医学科学院卫生装备研究所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73民初1945号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医学科学院卫生装备研究所,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万东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祁建城,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红秀,北京智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悠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医学科学院卫生装备研究所(简称卫生装备研究所)诉被告苏州悠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悠远公司)、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同方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卫生装备研究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悠远公司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和销售涉嫌侵犯原告专利权的“高效排风口”产品;2.被告悠远公司和被告同方公司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专利号为ZL201220594029.3,名称为“风口式生物安全型高效空气过滤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申请日为2012年11月13日,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7月31日,现处于有效状态。根据被告悠远公司网站介绍,其以“U-AIR/悠远环境”品牌销售净化设备和空气过滤产品,U-AIR品牌产品广泛应用于微电子业、液晶面板、生物制药业等行业。被告悠远公司于2016年底授权沈阳松之林贸易有限公司向被告同方公司销售了103台高效排风口(带扫描捡漏)设备(简称被控侵权产品),该设备被安装使用于哈尔滨兽医研究所,所用技术方案覆盖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全部技术特征,侵犯了涉案专利的专利权。在本案起诉前,原告曾向被告悠远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其停止侵权,但被告悠远公司拒绝回应。被告悠远公司未经原告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被告同方公司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了被控侵权产品,二被告均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卫生装备研究所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悠远公司、被告同方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卫生装备研究所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医学科学院卫生装备研究所撤回对被告苏州悠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八千八百元,减半收取四千四百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医学科学院卫生装备研究所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林鸿姣
审 判 员 赵 玲
审 判 员 肖玲玲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刘欣蕾
书 记 员 李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