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4民初5839号
原告:上海尤冉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占庆华,上海汪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悠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
法定代表人:LIEW***(刘某某)。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尤冉会展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3元,减半收取8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沈惠明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叶剑倩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