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捷达莱堡通用设备有限公司

广州捷达莱堡通用设备有限公司、福州启瀚新能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粤0113执4842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捷达莱堡通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前锋村前锋南路111、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618617678J。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仲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州启瀚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罗源县松山镇福州台商投资区松山片区创业园4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3MA2Y0Q5E9W。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福建荣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荣华山产业组团管委会办公楼内(浦城县仙阳镇三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2315715377B。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捷达莱堡通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州启瀚新能源有限公司、福建荣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113民初55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福州启瀚新能源有限公司、福建荣华科技有限公司应向广州捷达莱堡通用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35650元及逾期利息、律师费8000元、诉讼保全保险费700元;案件受理费9085.3元、保全费3163元由福州启瀚新能源有限公司、福建荣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等。被执行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没有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金融机构存款、机动车、不动产、工商登记、证券、税务等情况进行查控,已扣划被执行人福建荣华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46元,其中转执行费50元,退付申请执行人广州捷达莱堡通用设备有限公司1496元;本案已冻结被执行人福建荣华科技有限公司所持有的福州启瀚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股权(诉讼中保全,冻结期限自2022年2月21日至2025年2月20日),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广州捷达莱堡通用设备有限公司未提交评估所需材料及垫付评估所需费用,暂无法处置。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福州启瀚新能源有限公司、福建荣华科技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福州启瀚新能源有限公司、福建荣华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院经采取各种执行措施,已扣划被执行人福建荣华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并退付申请执行人广州捷达莱堡通用设备有限公司;已冻结被执行人福建荣华科技有限公司所持有的福州启瀚新能源有限公司股权,申请执行人广州捷达莱堡通用设备有限公司未提交评估所需材料及垫付评估所需费用,暂无法处置。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福州启瀚新能源有限公司、福建荣华科技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广州捷达莱堡通用设备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件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对上述查封(冻结)财产,需延长查封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前书面申请继续查封,否则将承担查封自然失效而被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风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