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捷达莱堡通用设备有限公司

广州捷达莱堡通用设备有限公司、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3民初7667号之一
原告:广州捷达莱堡通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前锋村前锋南路111、113号。
法定代表人:彭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恒,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罗源县松山镇福州台商投资区松山片区创意园4号楼。
法定代表人:杨婕妤。
原告广州捷达莱堡通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广州捷达莱堡通用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捷达莱堡通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22元减半收取计4,211元、财产保全费2,770元,由原告广州捷达莱堡通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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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冯婉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