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捷达莱堡通用设备有限公司

广州捷达莱堡通用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区某某铜管经营部申请破产清算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破申219号
申请人:广州捷达莱堡通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前锋村前锋南路111、113号。
法定代表人:彭敏。
委托代理人:刘志恒,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市越秀区**铜管经营部,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净慧路2-10号101房。
法定代表人:张静专。
申请人广州捷达莱堡通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达莱堡公司”)以广州市越秀区**铜管经营部(以下简称“**铜管经营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对**铜管经营部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铜管经营部于1997年7月9日成立,登记机关为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101278873973D,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净慧路2-10号101房,注册资本20万元人民币,企业类型为股份合作制,经营期限为1997年7月9日至长期,主体状态为在营,法定代表人为张静专。经营范围为建材、装饰材料批发;商品零售贸易;商品批发贸易。股东为张静专、陈世希和陈玉龙。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显示,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104民初97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铜管经营部清偿捷达莱堡公司219,736.09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等费用。后因**铜管经营部未能履行生效判决,捷达莱堡公司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12月17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0104民初40729号执行裁定书,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现**铜管经营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捷达莱堡公司作为债权人,申请对**铜管经营部进行破产清算,符合上述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予以认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广州捷达莱堡通用设备有限公司对广州市越秀区**铜管经营部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张 妍
审判员 丘 杰
审判员 曲卫东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郭苑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