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捷达莱堡通用设备有限公司

广州捷达莱堡通用设备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万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11民初22758号
原告:广州捷达莱堡通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前锋村前锋南路111、113号。
法定代表人:彭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志恒,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万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石潭西路西侧马岗地段自编8号首至二层广州市白云区广大布匹商贸城AD6栋0405室。
法定代表人:何兆斌。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捷达莱堡通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万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向原告发出《预交诉讼费通知单》,要求原告在通知单限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至今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捷达莱堡通用设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诉讼处理。
审判员 李 翀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