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3民初3043号
原告:广州捷达莱堡通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前锋村前锋南路111、113号。
法定代表人:彭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恒,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瀚润特环保设备(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工业园区青春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杨庆龙。
原告广州捷达莱堡通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瀚润特环保设备(江苏)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广州捷达莱堡通用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捷达莱堡通用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于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捷达莱堡通用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90元减半收取计3,145元、诉前财产保全费1,870元,由原告广州捷达莱堡通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宏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冯婉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