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浙0122执1859号之二
浙江深澳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光华铸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122民初43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山西光华铸管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浙江深澳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货款8063848元和从2018年9月2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68247元、执行费67719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山西光华铸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山西光华铸管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山西光华铸管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山西光华铸管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被执行人山西光华铸管有限公司财产情况及其经营状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本案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山西光华铸管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文房权证第××号、11××20号、11××21号、11××23号、11××24号、11××25号、10××49号、10××50号、10××51号、10××52号的不动产;(文)国用(2013)第G1009040002号、G1009040003号、G1009040004号、G1009040005号、G1009040006号和文土变国用(2015)第G0007号、文土变国用(2015)第G0008号的土地(无处置权),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山西光华铸管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19年12月11日,本案执行标的均未执行到位。
鉴于被执行人山西光华铸管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山西光华铸管有限公司纳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深澳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山西光华铸管有限公司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本院无处置权,又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122执185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章 涛
代理书记员 龙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