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春风机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光华铸管有限公司、杭州春风机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浙江深澳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1民申96号
再审申请人山西光华铸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杭州春风机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浙江深澳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浙0122民初4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山西光华铸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张喜妹 审判员  寿俊峰 审判员  寿凯迎
书记员  张思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