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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大某有限公司、韶关某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203民初488号 原告:广东大安某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韶关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 法定代表人:袁某。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 原告广东大安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韶关市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日立案。原告广东大安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东大安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