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18民终5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大安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北山村桥头大街226-228号B栋302(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清远市百福养老护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清和大道69号A幢首层商铺自编01卡。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尚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8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亨信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清远市新金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清和大道69号B幢首层商铺之二。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广东大安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清远市百福养老护理有限公司、***、清远市新金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2022)粤1803民初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诉讼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2022)粤1803民初1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东大安建设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541.32元可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