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民初7407号之三
原告:聊城昊乾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后靳村。
法定代表人:靳国林,经理。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云浮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浮市市区环市西路禾利杰村11号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杨剑,经理。
被告:广东大安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原广州市大安消防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北山村桥头大街226-228号B栋302(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张文凯,职务:总经理。
被告:广州粤浩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车陂路500号粤雅市场第B304之五号房。
法定代表人:张永红,总经理。
被告:广东泰昌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岑村圣堂大街工业区38号二层B区536房(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欧阳创滨,经理。
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靳新刚冲压配件厂,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后靳村。
经营者:靳新刚,经理。
原告聊城昊乾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恒大地产集团云浮有限公司、广东大安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粤浩钢管有限公司、广东泰昌和实业有限公司、聊城市东昌府区靳新刚冲压配件厂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立案。原告聊城昊乾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聊城昊乾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龙启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红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