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景观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某某和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兰州景观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甘0102民初9711号
原告朱熙。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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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原告**。
原告***。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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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原告***。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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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原告***。
原告***。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沁颖,甘肃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景观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梁亚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东,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燕,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熙、**、**、***、**、***、***、**、***、***、***、**、***、***、***诉被告兰州景观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原告朱熙、**、**、***、**、***、***、**、***、***、***、**、***、***、***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熙、**、**、***、**、***、***、**、***、***、***、**、***、***、***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朱熙、**、**、***、**、***、***、**、***、***、***、**、***、***、***基于自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熙、**、**、***、**、***、***、**、***、***、***、**、***、***、***负担。
审 判 长  张世华
审 判 员  丁振红
人民陪审员  田 园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佩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