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甘0102民初1835号
原告***,女,汉族,1969年12月10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原告***,男,汉族,1959年9月26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被告**,男,汉族,1979年10月2日出生,住甘肃省
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1019-601号。
第三人:兰州景观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五泉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兰州景观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私自转移的兰州景观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账面185万资金归还公司;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0年6月22日工商登记备案为公司法人、董事长及经理。任职8年期间,本人以搞好生产经营为中心,以发展社会经济为出发点,依法经营,以获得最佳投资效益为宗旨,恪尽职守,兢兢业业,不辱使命,不负众望。原告***自公司成立以来至今一直为公司业务的主要经营者,同时为公司的董事。八年来公司业务主要由***和***开展和经营,公司经营由2010年账面余额7万元发展到2018年8月公司账户账面余额为315万元,同时还创造了97万元的固定资产增值。公司股东分红逐年按时发放(注:2017年2-4季度分红待账户冻结解除后发放)。以被告**为首的公司监事会于2017年12月7日私自召集股东会并形成《临时股东会决议》,依据公司章程及公司法规定股东会由董事长召集主持,被告属私自及无权召集会议,形成决议无效。同时,被告于2018年1月伪造公章及介绍信在城关工商局骗取工商档案资料,在2018年1月19日《西部商报》A03版刊登虚假遗失声明,被告非法签署工商变更资料,于2018年1月31日在城关工商局做出营业执照非法变更。之后被告在公司开户银行兰州银行甘南路支行做了银行印鉴、网银锁及财务人员非法变更。被告非法擅自留存公司2010-2016年财务凭证、账本等重要财务资料,严重影响并扰乱公司正常经营活动。被告于2018年12月底将公司185万盈余资金私自转移兰州市园林设计院,作为公司董事长及经理,原告有义务和责任挺身而出,拿起法律武器,拨乱反正,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安定团结,捍卫公司员工和全体股东的权益。依据《公司章程》、《公司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维护全体股东的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其诉状中诉请要求判决被告**将私自转移的兰州景观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账面185万资金归还公司,但原告在起诉状中第三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处及事实与理由部分均认为原告***系兰州景观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故原告***、***作为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25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丁振红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革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