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景观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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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甘0102财保110号
申请人朱熙,男,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里河区。
委托代理人李沁颖,甘肃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男,汉,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区。
委托代理人李沁颖,甘肃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女,汉,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区。
委托代理人李沁颖,甘肃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男,汉,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区。
委托代理人李沁颖,甘肃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女,汉,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区。
委托代理人李沁颖,甘肃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女,汉,住甘肃省兰州市**里河区区。
委托代理人李沁颖,甘肃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女,,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宁区。
委托代理人李沁颖,甘肃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女,,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关区。
委托代理人李沁颖,甘肃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男,,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关区。
委托代理人李沁颖,甘肃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女,,住甘肃省兰州市**里河区河区。
委托代理人李沁颖,甘肃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女,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城关区。
委托代理人李沁颖,甘肃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男,住甘肃省兰州市**里河区里河区。
委托代理人李沁颖,甘肃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市城关区。
委托代理人李沁颖,甘肃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市城关区。
委托代理人李沁颖,甘肃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市城关区。
委托代理人李沁颖,甘肃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兰州景观工程监理,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梁亚玲,该公司原经理。
申请人朱熙、**、**、***、**、***、***、**、***、***、***、**、***、***、***于2017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兰州景观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存款3000000元或者其他等值的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朱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足额担保,应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兰州景观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朱熙、**、**、***、**、***、***、**、***、***、***、**、***、***、***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景波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王 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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