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282执126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宜刚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27255100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太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6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崇安区广丰一村**号***室,现住宜兴市。
无锡市宜刚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刚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作出的(2018)苏0282民初93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宜刚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1月3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强制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合议庭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1月4日、同年2月28日、同年7月15日、同年10月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共计银行存款22869.88元,本院已扣划并交付给申请人宜刚公司。
3、本院于2019年1月3日至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于2019年1月3日前往宜兴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5、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于2019年9月24日举行听证,申请执行人未到庭,未对本案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案已执行到位22869.88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院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及处理,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282民初93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