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泽诚嘉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长安区王曲街道办事处、西安市长安区王曲街道新民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16民初2116号
原告:陕西泽诚嘉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景路中段九号今北豪庭二单元17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B0T4UT4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王曲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王曲街道北堡寨村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1167502037202。
法定代表人***,系该街道办事处主任。
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王曲街道新民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王曲街道新民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610116ME3117942E。
法定代表人***,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告陕西泽诚嘉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王曲街道办事处、西安市长安区王曲街道新民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泽诚嘉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泽诚嘉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泽诚嘉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56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变更诉讼标的额为100000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与变更前已缴纳的案件受理费9256元一并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