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嘉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谷某,何某,段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7民初38746号 原告:福建嘉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宝洲街146号成洲工业区18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66929053XN。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三十岗乡陈龙村汪郢组38号,公民身份号码3401111986********。 被告:***,男,198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真武村10组75号,公民身份号码5001071985********。 被告:***,男,198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雍溪镇凉风村1组98号,公民身份号码5002251987********。 被告:***,女,198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西郊三村3号44幢7-1,公民身份号码5116021987********。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嘉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嘉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嘉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嘉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福建嘉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