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联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联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榆林市城镇建设服务中心(榆林中心城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陕0802执2974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陕西联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榆林市城镇建设服务中心(榆林中心城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陕0802民初92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榆林市城镇建设服务中心(榆林中心城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未按上述民事判决书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联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05月31日向榆阳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榆林市城镇建设服务中心(榆林中心城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应履行如下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陕西联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进度款1314622.44元并承担违约金65000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7500元、执行费16270元。本院于2024年05月31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榆林市城镇建设服务中心(榆林中心城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银行账户存款1403392元,上述案款1387122元已兑付于陕西联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费16270元已缴纳,本案执行完毕。本院已依职权解除对榆林市城镇建设服务中心(榆林中心城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的各项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被执行人榆林市城镇建设服务中心(榆林中心城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