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明智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天津市明智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3民初8919号 原告:***,男,195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高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明智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端园永进道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明智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