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9民终44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9年6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兰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兰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平县水利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龙山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34943606465。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9年1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邑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东平县水利建筑安装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泰市人民法院(2021)鲁0982民初40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均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568元,减半收取3784元,由上诉人***、***均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