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09民初529号
原告: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街道南社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街道办南社村南社街。
法定代表人:***,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管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晋源区晋和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庞家寨村南七三公路北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祝融万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祝融万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坞城东街南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晋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本单位职工。
被告:山西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光华街**2-33/div>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鼎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街道南社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太原市晋源区晋和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西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街道南社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太原市晋源区晋和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土方工程款1758326元,支付工程欠款利息76912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5%计算,从2017年11月17日起算,暂算至2018年11月14日,共362天)合计1835238元;2、判令被告山西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欠付工程款欠款1835238元承担连带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14日被告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将科技大学南校区土方开挖渣土外运的工程分包给被告山西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渣土外运需要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承运资格证,被告山西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又联系了被告太原市晋源区晋和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有渣土承运资格证)合作土方开挖及外运。因渣土外运需要经过原告辖区,占用原告村里路段,加之三被告施工机械不足,于是被告太原市晋源区晋和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又将部分土方开挖工作分包给原告,由原告组织村里机械进行开挖和外运。土方工程于2017年6月施工完毕,经被告太原市晋源区晋和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和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项目人员进行复核统计,原告施工土方量为208821方,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价款为3516652元。对此开挖量及结算款被告太原市晋源区晋和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予以对账算量认可。2017年11月15日,被告太原市晋源区晋和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共向原告及实际施工人***、付学*、**支付土方工程款1758326元,原告及三位实际施工人向被告太原市晋源区晋和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出具了收据。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太原市晋源区晋和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索要剩余欠款,均被以工程款尚未到位为由拒付。经原告了解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目前尚欠被告山西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科大项目土方工程款3500000余元,被告山西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欠被告太原市晋源区晋和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土方工程款1800000余元。原告认为,原告从被告太原市晋源区晋和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处分包了土方工程并组织人员、机械进行施工,已完工程已经确认验收,被告太原市晋源区晋和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克服困难及时付款,其拖欠工程款的行为给原告及实际施工人造成损失。被告山西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土方总包单位、被告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施工总包单位,应对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连带付款责任。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被告太原市晋源区晋和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庭审中表示,是案外人***借用本公司的资质与相关单位签订了土方工程合同,施工与结算均未经本公司,本公司也未获利,工程款应由被告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被告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庭审中表示,涉案的土方工程涉及到案外人郝**、***等四人涉黑案件,该涉黑案件目前正在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审理,承办法官口头告知我公司暂停支付剩余土方工程款,我公司认为待涉黑案件审理完毕后,再支付相关剩余工程款更合适。被告山西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庭审中表示,原告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街道南社社区居民委员会不是实际施工人,其无权追加本公司为被告,本案所涉施工内容是案外人***借用本公司的资质承揽被告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土方工程,实际承包人***因涉黑正在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本公司土方款和灰土工程款3470000元,已全部支付案外人***。案外人***是本案涉案土方工程的实际承包人,其因涉黑案件正在法院审理中,原告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街道南社社区居民委员会所主张的诉讼请求可能与正在审理的涉黑刑事案件有部分重合,待该涉黑刑事案件审理完毕后,更适宜审理原、被告四方之间的民事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街道南社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立功
二O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