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4)琼0271民初12479号
原告:***,男,1963年4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5月10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广西博白县。
被告:北京鑫宇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TF5EAY04。地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大礼路2号二层044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三绿园林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88950861,地所地:深圳市罗湖区莲塘街道鹏兴社区莲塘路350号鹏兴花园二期37栋106。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北京鑫宇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三绿园林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14575元及利息81.Ol元(利息以14575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4年3月23日起计算,暂计算至2024年5月20日,实际计算至三被告支付完毕本案款项之日止):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如发生)、保全费(如发生)、保全担保费(如发生)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12月10日,被告***招用原告***到被告深圳市三绿园林实业有限公司承建的项目(项目名称:三亚海棠河水系综合治理一期七标园林工程,工程地址:海南省三亚市海棠区海棠北路海棠河生态公园)从事木工工作,约定工资为:450元/天,加班费100元/小时。2023年12月22日,被告***通过他人微信向原告***支付工资200元;2023年12月31日,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支付工资1000元(500+500=1000)。2024年1月25日,被告***向原告***承诺:过完春节就支付剩余工资。2024年2月27日,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支付工资500元。2023年3月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结算材料一份,材料载明:21275一1700=19575元,2024年3月6日,上有***及***签字。2024年3月22日,被告北京鑫宇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通过银行向原告***转付工资5000元。截至目前,经原告多次催要,三被告对拖欠原告的劳务报酬14575元仍未支付,三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诉至贵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一致确认被告***欠付原告***14575元,原告不再要求深圳市三绿园林实业有限公司、北京鑫宇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仅由***个人承担。
二、被告***承诺于2024年12月15日前向***支付10000元,剩余4575元分两期付完,于2025年3月15日前支付第一笔2287.5元,于2025年6月15日前支付2287.5元。
三、如被告***有任意一期未足额偿还,原告***有权对剩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并且被告应支付利息,利息以未付款为本金,自逾期之日起,按照LPR4倍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案件受理费82.19元由被告***承担,被告承诺于2025年6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原告不要求向法院申请退费。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