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三绿园林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三绿园林实业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管辖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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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琼96民辖终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三绿园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莲塘仙湖植物园职工宿舍健身中心。
法定代表人:曾穗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美兰区。
原审被告:莫跃平,男,198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定安县。
原审被告:邝细波,男,198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琼山区。
上诉人深圳市三绿园林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莫跃平、邝细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定安县人民法院(2021)琼9021民初20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深圳市三绿园林实业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请求支付工资,应属劳动争议纠纷,应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前置审理。即使本案属于劳务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为深圳市罗湖区,合同履行地根据被上诉人的陈述,其提供劳务的场所是海口市椰海尚城,位于海口市龙华区。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海南省定安县,定安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定安县人民法院(2021)琼9021民初206号之一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或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理。
****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诉请支付劳务款,基础法律关系为劳务合同,未经开庭审理前一审立案案由定为劳务合同纠纷并无不当。《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一审三位被告住所地分别为深圳市罗湖区、海南省定安县、海口市琼山区,故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选择向定安县人民法院起诉并被受理,定安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深圳市三绿园林实业有限公司在先前已受理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的情况下,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或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理,其上诉理由不当,应予驳回。原审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曾繁桉
审判员王敏敏
审判员王娜茹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翟雪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