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3民初24171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11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哲,海南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601201810073237。
被告:深圳市三绿园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泥岗路路桥大厦407房、40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88950861。
法定代表人:曾穗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承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410267407。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三绿园林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364.7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娟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