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三绿园林实业有限公司

武汉市荣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三绿园林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1民初7526号
原告:武汉市荣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磨山茅屋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682330882P。
法定代表人:曹荣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三绿园林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泥岗路路桥大厦****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88950861。
法定代表人:曾穗琳,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荣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三绿园林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武汉市荣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荣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自行处置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荣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收取558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瞿汉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董曼
书记员乔鸿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