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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佳百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三原战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应 诉 通 知 书 (2023)陕0422民初1292号 三原战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已于2023年04月27日受理原告陕西佳百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诉三原战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随文发送起诉状副本,并将你公司应诉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答辩状及副本×份。如不提出答辩状,不影响本院依法审理。 二、应在2023年5月29日前向本院提交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如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并须向本院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和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记明委托的事项和权限。应诉的企业、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如果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三、答辩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均应提交中文本。 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本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将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如果你(单位)认为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申请对裁判文书中的有关内容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申请不予公布的,至迟应在裁判文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具体理由。经本院审查认为理由正当的,可以在公布裁判文书时隐去相关内容或不予公布。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