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830执148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佳百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清涧联动核能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8民终44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书履行其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照生效判决内容偿还款及案件受理费、案件申请费。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等相关法律文书,并向被执行人释明法律后果。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陕西佳百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同意被执行人清涧联动核能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陕西佳百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100000元,剩余部分申请人将全部放弃。被执行人清涧联动核能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已经将100000元全部兑现于申请执行人陕西佳百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本案执行费1474元由申请人陕西佳百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