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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126民初2156号 原告:***,男,196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 被告:***,男,197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荷泽市。 被告:东营维民建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庐山路1006号黄河三角洲大数据港12-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山东东发广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61-3号众成大厦100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东营维民建筑服务有限公司、山东东发广成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