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126民初2250号
原告:***,男,196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荷泽市鄄城县。
被告:东营维民建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庐山路1006号黄河三角洲大数据港12-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山东东发广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61-3号众成大厦100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东营维民建筑服务有限公司、山东东发广成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