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荣耀建工有限公司

东营市建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山东新荣耀建工有限公司仙河镇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3)鲁0503民初1179号 原告:东营市建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经济开发区海河路与阳河路交叉路口往北5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87188056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诉讼代理人:**,山东恒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新荣耀建工有限公司仙河镇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仙河镇神州***府邸办公楼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MA947UAX0K。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新荣耀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庐山路1188号华泰国际金融中心A座1幢15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PXL4B8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山东新荣耀建工有限公司经理。 原告东营市建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新荣耀建工有限公司仙河镇分公司、山东新荣耀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 东营市建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混凝土款59355元及利息损失(以59355元为基数,自起诉日起至混凝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5月28日至6月11日,原告向被告一承建的位于长青村的U型渠和地面项目供应C25商品混凝土。双方约定:每方混凝土380元,单车方量不足8方的,每少一方增加25元运费。经双方结算,原告共供应156方混凝土,其中,U型渠111方(42180元),地面45方(17175元,加上补运费75元),共计59355元。同时按照被告一的要求向其开具2**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已抵扣)。原告多次催要上述混凝土款,但被告一却无正当理由拖延支付。另外被告一系被告二的分公司,其民事责任应当由被告二承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山东新荣耀建工有限公司、山东新荣耀建工有限公司仙河镇分公司于2023年6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东营市建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混凝土款59355元,东营市建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放弃利息; 二、案件受理费1284元,已减半收取642元,保全申请费614元,均由山东新荣耀建工有限公司、山东新荣耀建工有限公司仙河镇分公司负担; 三、本次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当事人就本次纠纷再无其他纠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为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