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某某与胡某某,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237民初3454号
原告:贺某某,男,197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北碚区偏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胡某某,男,197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被告: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原告贺某某与被告胡某某、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贺某某于202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00元,减半收取5050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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