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民申102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中东路723号。
诉讼代表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11民终1508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九项、第十一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孙光洁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