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民申232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邑电网络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振华路200号瑞鼎大厦2号楼11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中东路723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杭州邑电网络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终1202号民事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杭州邑电网络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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