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

丽水飞腾文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1102民初502号 原告:丽水飞腾文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天宁工业区金笔街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583568828U。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住所地:丽水市中东路7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470328602。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丽水飞腾文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21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丽水飞腾文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丽水飞腾文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称:自2016年起,被告在丽水市莲都区范围内的所有公用电话亭都由原告提供技术服务。2017年的技术服务仍然由原告提供,但由于被告具体工作人员发生调动,被告新任工作人员由于缺乏电脑操作技术,网签合同之事被耽误,至今未能被签,但该年度的被告电话亭技术服务工作仍然全部由原告完成。2018年的技术服务合同签订工作恢复正常。2018年,被告支付技术服务费时,原告问及2018年技术服务费何时支付,被告方告知已经支付,原告才知道2017年技术服务费并未支付。原告为此要求将2017年技术服务费予以支付,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仍未支付。由于被告原因,双方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原告已经为被告履行了技术服务义务,被告理应支付技术服务费用,现被告无故拖延至今未付,已经违约。2019年,原告为被告提供技术服务至4月17日止被告应支付2019年服务费47000元,为此,请求判令:一、被告支付服务费人民币227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辩称:首先是对2017年度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是不存在服务合同关系的,故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技术服务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如下:一、2017年度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并没有就维护维修项目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合同,并且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所述,系因答辩人公司新任工作人员由于缺乏电脑操作技术的原因,致使网签合同之事被耽误,所以导致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这与事实是不相符合的。被答辩人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并且事实上2017年答辩人的网签工作在1到12月份期间,均是正常运作的,答辩人对此在后续也予以证明,所以双方既缺乏书面合同的基础,从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来看,未能够体现其已经实际履行了2017年度维护义务的证据,也就只有签署人为***的五份2017年的电信公司公话亭的巡查记录表,但是答辩人并未授权***为2017年的公话亭维护维修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或者联系人,并且被答辩人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已对***是否享有相应的审核签署的权利,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故双方并不存在其所述的服务合同关系。第二、被答辩人主张18万元的技术服务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如下:被答辩人主张18万元的技术服务费,他是按照其提供的会议纪要来主张的,其中很明显可以看出,18万元是投资估算价,显然不能按照投资估算价来确定案涉项目的技术服务费用实际是多少。事实上,2018年案涉项目被答辩人的报价以及最终的合同总价均为165360元,而非其在会议纪要里所呈现的这个18万元。其二,被答辩人主张的2017年的技术服务费的组成存在与事实不符,自相矛盾等情况,其提供的证据亦无法证明其事实上为答辩人提供了包括话亭的清洁和话机维护、话亭维护、旧话机主板升级巩固创卫突击清洗和维护及其他应急服务维护在内的一系列的技术服务。具体在举证质证以及辩论阶段对相应的这个事实和观点予以相应论述。第三,被答辩人当庭增加了诉讼请求,认为2019年4月中旬其为答辩人提供了这个相应的技术服务,相应金额为47000元。那么对此双方也没有对19年度的相应的这个技术服务提供签署相应的书面合同,所以也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被答辩人诉请答辩人支付227000元的技术服务费因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并未签订服务合同事实上也不存在服务合同关系,诉请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原告丽水飞腾文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莲都公话亭维修技术服务多年。2016年,原告丽水飞腾文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为乙方)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作为甲方)签订丽水2016年莲都公话亭维修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约定:1、双方对技术服务目标、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期限、服务进度、质量约定。2、本合同费用总额205800元(当年丽水创卫)。双方均按合同履行义务。2018年12月24日,原告与被告又签订丽水2018年莲都公话亭维修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约定:服务期限2018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2、本合同费用总额165360元。双方均按合同履行义务。2017年,原告与被告因各种原因未签合同,原告提供了被告方工作人员***分别于2017年1月27日、2017年3月28日、2017年6月28日、2017年12月29日对原告方维修技术服务公话亭巡查等多项内容记录。2017年4日20日,原告方与被告协商后形成维护项目可行性研究分析报告工程概算18万元及2017年公话亭维护费用清单。双方存在原告先服务,后补签合同,再支付服务费用情形。2019年,原告仍为被告莲都公话亭维修技术服务,原告方提供的与被告方工作人员***微信聊天记录情况,2019年1月2日,原告方人员告知被告方工作人员***大洋路丽阳停车场对面话亭玻璃碎了。***说:先换回去吧。原告方人员说:好的。1月4日,***说:公话亭要移一下,你安排人去看一下。原告方人员说:好的。3月29日,***发公话抽查记录表。4月17日,***告知合同没走,维护和巡检先停一下。嗣后,原告方未对被告莲都公话亭维修技术服务。 本院采用并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被告身份情况、会议纪要、巡查记录表、2016年、2018年电话亭技术服务合同、聊天记录、抽查记录表、报价表、发票、维护维修细则、问题及整改情况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 本院认为,原告丽水飞腾文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丽水莲都公话亭维修技术服务多年。2017年双方因各种原因未签订公话亭维修技术服务合同,从原告方提供证据,待证了原告方已为被告丽水莲都公话亭维修技术服务的事实。双方实际形成维修技术服务合同。原告方要求被告支付服务费用180000元,被告未支付,被告构成违约。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2017年公话亭维修技术服务费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方在2019年为被告公话亭维修技术服务至4月17日,嗣后,被告方告知原告方未签订合同暂停服务。该段时期服务费用,原告要求被告按2018年标准计算服务费,本院认为双方虽未签订合同,可参照上一年度服务费计算,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服务费47000元,部分不合理,本院酌情支持45000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三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丽水飞腾文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维修技术服务费225000元。 二、驳回原告丽水飞腾文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丽水飞腾文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负担1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