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81执5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东电能源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华龙路25号三翔商务大厦4层401402室。
法定代表人:王彦,总经理。
被执行人:***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循环经济示范园内。
法定代表人:张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东电能源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为(2020)鲁1481民初333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额为101471.2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车辆登记部门、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工商登记部门、不动产登记机关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大众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鲁N×××××),申请执行表示车辆年限较长,价值较小,无需法院查封、扣押。
2、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仅有零星存款,未予扣划。
3、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工商登记信息。
4、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四、通过到被执行人***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乐陵市循环经济示范园管理委员会调查了解,***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无可供执行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综上,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实现债权情况为零。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郝志华
审判员 张兴明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何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