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民初251号
原告:菏泽市科达电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高新区马岭岗工业园A区。
法定代表人:李铎,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杰,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鲁丹,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省博锦环保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市辖区濮阳市经开区石化路西段国电热电有限公司北侧200米。
法定代表人:裴庆杰,经理。
原告菏泽市科达电力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博锦环保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菏泽市科达电力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菏泽市科达电力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菏泽市科达电力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计162.5元,由原告菏泽市科达电力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胜力
审 判 员 梁春丽
人民陪审员 孙克勤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郭艳红